6.“多引多”的补充说明:“多引多”相关的具体例以及中日实务的不同点
2022.05
说明:本次日本“省令”(细则)修改后的对于“多引多”的限制,日本和中国的做法有些不同,需要注意。下面我们结合具体的例子作一说明。
例1:
1. …的装置。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
3. …权利要求1或者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
4. 使计算机作为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的任一项所述的装置而发挥作用的计算机程序。
上述权利要求4:
・虽然从形式上来看上述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1-3, 然而,因权利要求4的主题与权利要求3的主题不同,所以权利要求4是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从属权利要求。
・上述权利要求4在中国不属于“多引多”的情形,而在日本权利要求4却是属于“多引多”的情形。这一点需要引起注意。
注(相关信息):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的实审费用与权项的项数有关,即权项越多费用也就越高。并且当答复OA时的修改增加了权利要求,则需要追加支付与增加的权利要求的项数相应的实审费用。这一点也与中国不同。
例2:
1. …的组合物。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
3. …权利要求1或者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
4. 由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的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而形成的膜以及…而构成的层叠体。
・例2与上述例1同样,权利要求4在中国是不属于“多引多”的情形的,而在日本却是属于“多引多”的情形。
*免責事項
上記内容は、一般論であり、個別具体的な事情は担当の弁理士に相談するようお願いします。
上述内容属于一般的情形,若有具体的情况,由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地对应,请咨询日本辨理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