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本修改特许法等法律,放宽了对特许权等权利的恢复的要求
2023.05
[日本特许法的修改]自2023年4月1日起对超过手续办理期限时的救济规定中的恢复要件由“正当理由”放宽到“非故意”
2021年5月14日日本国会通过了特许法的部分修改等的议案,2021年5月21日以法律第42号公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通过本次修改,对因超过办理手续期限而消灭的权利的恢复的判断标准由“正当理由(due care criteria)”放宽到了“非故意(intentional criteria)”。由此,之前得不到补救的情形,诸如期限管理软件的打字错误等人为造成的错误、因管理系统的缺陷等程序管理上的问题导致的超过手续办理期限的情况都有可能得到补救。
1.背景
当前的特许(发明专利)法中,一旦消灭了的特许权有可能得到恢复的仅限于在期限内没有办理手续是因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由于“正当理由”的认定和判断很严格,所以特许权能得到恢复的比例(认可率)比起欧美各国明显地低※,而且还需要提交证明等,给申请人造成很大的负担。
经过本次的修改,只要超过手续办理期限是因为“非故意”所致并得到认可,则在一定的期间内办理手续就可以恢复权利。
※欧洲(EPO)的认可率60-70%,法国约80%,美国90-95%,而日本的认可率则是10-20%。
2.适用对象
特许法、实用新型法的手续中共有如下的12种手续属于适用对象
特 许 法 | 实 用 新 型 法 |
外文申请的翻译文本的提交 | 要求基于实用新型申请等的优先权 |
要求基于特许申请等的优先权 | 要求以巴黎公约为例的优先权 |
要求以巴黎公约为例的优先权 | 追缴实用新型权登记费 |
实质审查请求 | 用外文进行国际实用新型申请的翻译 文本的提交 |
追缴特许登记费 | 在外者的特许管理人的特例 |
用外文进行国际特许申请的翻译文本 的提交 |
|
在外者的特许管理人的特例 |
出处:日本特许厅的官网,[参考资料5]重新审视权利恢复制度 (2021年1月18日)
https://www.jpo.go.jp/resources/shingikai/sangyo-kouzou/shousai/isho_shoi/document/12-shiryou/11.pdf
3.恢复费用
为了在防止制度的滥用的同时,鼓励遵守时间,权利恢复的申请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
特许(发明专利) | 212,100日元 |
实用新型 | 21,800日元 |
意匠(外观设计) | 24,500日元 |
商标 | 86,400日元 |
但在如灾害等的逾期的责任不在要办理手续的人时,可以通过另行申请有可能可以免费。
4.能申请权利恢复的期间
“因非故意”的理由,在期限内没能办理手续的情形,在逾期后能够办理手续之日起2个月内并在逾期后1年以内办理申请手续(“补救手续期间”),同时还需提交记载了没能办理手续的理由的《恢复理由书》。
出处: 日本特许厅的官网,
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kyusai_method2.html
5.得不到补救的案例
根据申请人的判断而不办理手续导致逾期,逾期后以情况有变等为由申请救济的情况,该逾期的理由属于“故意”的情形,有可能得不到补救。其他得不到补救的具体案例请参照日本特许厅的官网。https://www.jpo.go.jp/system/laws/rule/guideline/kyusai_method2.html